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
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
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自查,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购
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的签章页)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