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核: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
瑞投资”) 及其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的事前审核
我们认为:2016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同意将上述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前审核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规
定,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各项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将上述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郝日明 陈留平 张学军 王晓瑞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