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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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财信国兴地产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 公司签署《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服务合同》有助于逐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服

务合同》的定价以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相关税金为标准,不存

在利益输送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

会做出上述决议。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与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各关联方之间持

续发生的日常业务往来,遵守了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对本公司的生产

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构

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或者被控制。该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做出上

述决议。

三、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的。公司给予独立董事的工作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和行业内其他

上市公司的津贴水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

构,确保了公司审计的独立性,未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中获得不当

利益。

2、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

计机构及支付年度审计费用,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3、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审

计业务资格,能够胜任公司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叶剑平 孙茂竹 刘长华

签署日期: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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