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2015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新股事项(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
的独立意见
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申
购新股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公司管理层认真调查了申购新股事项的操作方式、资
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对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的使用情况进行了
检查,现就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申购新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申购新股事项在程序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的要求。资金的运用没有超过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
金额度,申购新股事项获得了较大收益,同时在资金流转、股票抛售等程序上均
符合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申购新
股的议案》的要求。
五、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该预案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上述预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庆平
李 蓥
蔡 宁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