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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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

就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对经营范围作出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我们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于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

与授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计划二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在本期可

解锁共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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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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