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碳新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更新后)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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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银

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宇、张梦

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n)上刊

登了《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登

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14:30 在沈阳凯宾斯

基饭店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利群主持。除公司股

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2016 年 4 月 25 日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6 年 4 月 2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股份 130,202,6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2746%。经查

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1,076,765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932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

签名。表决议案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

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承办律师: 钟 宇

张 梦 月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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