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通过与管理层沟
通和了解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后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稳定、持续的生产经营是必
需的、合理的、可行的,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
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意提交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请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茅仲文 杨珏 穆林娟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