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本人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收到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1.5 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康宝华先生因在交易对方或交
易对方的控股股东任职,故为关联董事,应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该交易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核,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营业发展的需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此,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议
审议。
独立董事: 田炳福 吴粒 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