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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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确定 2015 年度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1,593,370,137.28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8,646,290.33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计人民币 11,862,223.51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26,853,916.17 元。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公司发展、保证现金流充裕,201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为:不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对该关联交

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房屋租赁、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商品及劳务、技术服务、委托加工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该关联交易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

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康宝华进行了回避。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签订提交议案的关联交易协议。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未有任何

不良记录,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该审计机构制定的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审计规程,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

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中审华寅五洲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和《2016 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和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建

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

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认为: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

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与运行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林特”)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五

千万元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促使该公司

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要,且重庆博林特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

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宜。

九、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田炳福、吴粒 、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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