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关
于修订<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减大数据营销
系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数量的议案》、《关于调减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我们认为:调减大数据营销系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数量、调减本次非
公开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文《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关于调减大数据营销系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数量的议案》、
《关于调减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昇民 谢石松 万良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