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6】第 2170 号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公
司”)管理层对 2015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先河环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
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规范对2015年12月31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
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
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
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
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
循的程度,因此,于2015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
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先河环保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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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标准建立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赵 鉴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张 彦 巧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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