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
1、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