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不存在任何非公允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
用资金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情况,并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规划及业务发
展需求,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股份总数 344,395,34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 17,219,767.2 元(含税)。
四、关于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错误!未指定书签。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司续聘利 安 达 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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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事 务 错 误 !未 指 定 书 签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
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健
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各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实施,能够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不存在由
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
令其失真的情况。随着公司未来的不断发展,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内
部控制体系。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今后公司推出具体的员工
持股计划方案提供了指导依据;该管理办法的制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最终提高
公司业绩,同意《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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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署:
陈爱珍
闫成德
庞贵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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