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
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指标不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
锁条件,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不
符合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652,000 股,回购价格 6.4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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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冯巧根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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