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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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厦锦律书字第0014号
致: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匹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七匹狼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公司及其相关
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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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为: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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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星期一)下午 14:00在厦门思
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4月2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 络投票 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4 月24 日15:00 至 2016年4 月25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
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七匹狼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七匹狼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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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24,346,14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755,
670,000股的42.9217%。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七匹狼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2,892,5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892,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2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七匹狼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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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
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2)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82 % ; 反 对 29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3)审议并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
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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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0214%。
(4)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
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14%。
(5)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82 % ; 反 对 29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6)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84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793 % ; 反 对 39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497,51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41%;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82 % ; 反 对 29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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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526,61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8)审议并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考核
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82 % ; 反 对 29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526,61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9)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82 % ; 反 对 29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526,61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10)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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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1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526,61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11)审议并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82 % ; 反 对 29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526,61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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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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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刘 璇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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