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公司业务特点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司
提供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预案该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2016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