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正式稿)》(以下“《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解锁期不可行权
/解锁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行权/解锁期的业绩
考核要求,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解锁期不可行权/
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二、关于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业绩未达到第四个行权/解锁期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数量为
9,988,185份。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
是合法、合规,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
价值。
三、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业绩未达到第四个行权/解锁期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获授的未解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数量为 5,371,294 股,回购价格为 1.62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
关规定,是合法、合规,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
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的专项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蓝伯雄: 罗建北:
江锡如: 刘凯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