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
断,就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1. 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松才、张陆洋、祝祥军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