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事前审核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
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事前审核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续聘该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事前对公司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方的资信、承接能力做了审查,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和政策在行业内做了比较,认为公司本次提交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公司 2015 年度公司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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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审
核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 懋 戴伟忠 杨佳文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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