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 8.39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影
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 8.39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
独立董事: 杨栩 韩颖梅 龙成凤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