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完工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盟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高盟新材拟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98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8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88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586,384,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2,318,905.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534,065,094.66 元 。 与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250,000,000 元 相 比 , 超 募 资 金 为
284,065,094.66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1】第 3-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
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节余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
造项目”已经建设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该项目合计使用募集资金 3,126.59
万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8.39 万元(含利息),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实际 账户利息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含利息) 净收入 (含利息)
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
3,000.00 3,126.59 134.98 8.39
造项目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1、在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高盟新材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在充
分考虑项目配置的先进性、兼容性、合理性、实用性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募投成
本,经济、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
(三)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201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使用超
募资金中的 5,000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2、2012 年 3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
使用超募资金 5,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年产 500 万平米太阳能电池背板
建设项目”。2012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决
定将“年产 500 万平米太阳能电池背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拟成立的南通尤
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将以向南通高盟新材
料有限公司增资 5,000 万元的形式用于该项目的实施。南通尤孚复合材料有限公
司暂不成立。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竣工。
3、2012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的生
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该笔资金公司已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一次性全部归还完毕。
4、2012 年 8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
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对原有聚氨酯粘合剂生产线进行改造。目前,该项目各项工
作正在按计划实施。
5、2012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
务的生产经营。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6、201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5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2014 年 4 月 23 日,该议案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7、2015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相关资金支出公司已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一次性全部归还完毕。
8、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 6,834.5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
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2016 年 4 月 18 日,该议案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降低资金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节余资金 8.39 万元(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应
付账款由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四、承诺事项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承诺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审批程序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报
告>的议案》、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以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人民币 8.39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认为:高
盟新材“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其计划对该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该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同意公司“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
投项目完工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迎辰 姜诚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