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
权共计 104,000 份,共涉及激励对象 2 人。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17 日,授予价格为 5.16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00 股,因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
分派,回购价格为 5.06 元/股,共涉及激励对象 1 人。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将因离职不符合条件的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予以注销,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宝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201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将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2014 年 6 月 3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
议。2014 年 6 月 5 日,公司公告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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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宝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恒宝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江苏世
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完成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70,502.40 万股变更为 71,320 万股。
6、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1、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
节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当发
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
2
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回购时不支付同期利息”的规定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鉴于部分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对万琳、赖伟 2
人的 104,0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李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按照《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节 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的规定予以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06 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202,400 元,
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其他相关说明
(1)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内容说明
内容 说明
注销的股票种类 股票期权
注销的股票数量(份) 104,000
股票期权总额 688,000
占所涉标的比例(%) 15.12
备注: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符合激励条件而需注销的人员及对应股票期权数额
统计在股票期权总额内。
(2)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内容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并注销的股票种类 限制性股票
回购并注销股票数量(股) 40,000
限制性股票总额 8,176,000
占所涉标的比例(%) 0.49
股份总额 71,354,4000
占总股本比例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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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股份总额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数据。 ②本次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符合
激励条件而需回购注销的人员及对应限制性股票数额统计在限制性股票总额内。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本次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化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本次回购
比例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注销数 股份数量(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6,551,744 0.92 40,000 6,511,744 0.91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4,088,000 0.57 40,000 4,048,000 0.56
04 高管锁定股 2,463,744 0.35 0 2,463,744 0.35
二、无限售流通股 706,992,256 99.08 0 706,992,256 99.09
其中未托管股数 0 0 0 0 0
三.总股本 713,544,000 100.00 40,000 713,504,000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行为符合《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由公司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对应的股票期权
及限制性股票部分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
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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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取消相关人员的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将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计算结果准
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5 号》、《公司章程》
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注销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5 号》、《公司章程》及《恒宝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注销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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