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关
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切实推进公司新能源汽车轮毂驱动技术产
业化的应用,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合作
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公司整体利
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小莉 黄曼行 刘 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