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客观
的原则,作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董事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董事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
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亦未
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三、同意提名韩芝玲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金方为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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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广基 冯巧根 郝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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