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关于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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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3965 号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3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3965 号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庄能源”)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内蒙古平庄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

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

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编制和

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平庄能源管理层

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

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

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 第 1 页

三、审核情况

经审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

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制。

四、其他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平庄能源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

业务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说明仅作为平庄能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呈报 2015 年度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雪菲

中国注册会计师: 禹正凡

中国上海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专项审核报告 第 2 页

附表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

一、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1,558,579,580.55 12,364,585,170.80 12,157,661,176.62 1,765,503,574.73

二、向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借款

法定代表人:张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 孙义

专项审核报告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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