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3965 号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3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3965 号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庄能源”)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内蒙古平庄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
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
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编制和
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平庄能源管理层
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
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
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 第 1 页
三、审核情况
经审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
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制。
四、其他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平庄能源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
业务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说明仅作为平庄能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呈报 2015 年度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雪菲
中国注册会计师: 禹正凡
中国上海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专项审核报告 第 2 页
附表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
一、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1,558,579,580.55 12,364,585,170.80 12,157,661,176.62 1,765,503,574.73
二、向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借款
法定代表人:张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 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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