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6 证券简称:北陆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2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转让深圳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3.5%股权的协议》(以
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陆药业”)于2016年3月2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6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16)京仲裁
字第0628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写字楼A座7层
被申请人:李晓祥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北区北环大道北松坪山路1号源兴科技大
厦七层南座707(邮编:518057)
2、案件起因
2014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了申请人有偿受让被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
1
下简称中美康士)33.5%股权相关事宜。被申请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明
确向申请人承诺:中美康士2014年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2015
年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人民币2,600万元;2016年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3,800万元。如中美康士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数额,转让方立即向受让
方支付差额部分,但支付的差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
根据立案前申请人知悉的中美康士财务数据:中美康士2014和2015两个会
计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9,430,148.78元和人民币16,331,445.45元。因此,
中美康士2014和2015两个会计年度总净利润数额比被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数额
最低少人民币10,238,405.77元。
2016年3月8日,申请人委托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送
《律师函》,要求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前将2014年度、2015年度净利润
差额支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并将付款凭证传真至申请人。2016年3月9日,被
申请人签收前述《律师函》。但是,申请人一直未收到任何款项。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4和2015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差额人民币10,238,405.77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公证费(人民币2,040元)、
快递费(人民币44元)和律师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仲裁如果公司胜诉并实际收到补偿款就会增加公司利润。
特此公告。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