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1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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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9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 03 民终 2793 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顺义区临空二路 1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B 区裕民大街甲 6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 8 号

2、诉讼请求

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

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空港”)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 04124 号民事判

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一、本案应认定天源公司

已经同意债务转移,债务转让已经生效;二、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让利条款不

在废止的范围内,应当认定仍然有效,本案应从工程施工款中扣除让利的相应部

分;三、原审判决涉及的“垫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系对同一行

为要求重复承担违约责任;四、原判决第六项超过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撤销;

五、本案涉诉工程项目安装和装修部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

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当庭驳回,导致一审遗漏重要案件事实。综上,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天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天源公司不同意原判

但未上诉。北京四环空港同意原判。

原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和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 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5-018)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5-083)。

二、判决情况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京 03 民终 2793 号,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 221,442 元,由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7300

元,由渤海水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14,14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至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21,442 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关系

该诉讼事项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原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环药业”)拖欠的工程款项。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与

交易各方签订《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

议”),该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在资产交割日之前和/或因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任

何事由而产生的全部负债(含或有负债)、义务和责任均由泰达控股及/或泰达

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承担。若在资产交割日之后,任何第三方就上市公司资产交割

前和/或因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事由而产生的负债(含或有负债)、义务和责任等

向泰达控股及或泰达控股指定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泰达控股及/或泰达控股指定

的第三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上市公司为此发生任

何支付责任,由泰达控股及/或泰达控股指定的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全额补偿”。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与重组各方签订《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置出资产交割事宜之协议书》(以下简称“交割协议”),交割协议约定,

“上市公司(原四环药业)截至交割日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或有债权债务)自置

出资产交割日起由北京四环空港继受。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应就与置出资产相关

的债权、债务转移事项履行完毕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通知或同意等程序。在置出资

产交割日后,涉及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和债务人通知或同意程序的债权、债务(包

括或有债权债务),由北京四环空港及泰达控股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给四环药

业造成损失的,应由泰达控股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北京四环空港及泰达控股承担,公司将积极协调和督促

北京四环空港及泰达控股尽快偿还上述债务。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重组协议和交割协

议约定,将由泰达控股负责赔偿。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 03 民终 2793 号。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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