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严谨、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专项说明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
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74,600万元人民币(其
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23,1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16.50%;公司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74,600万元人民
币。
3、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严格控制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的范围之内。
4、公司未违反有关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公司遵循了其内控制度,对外担保已做充分完整的披露。
我们认为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
定。
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国华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