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
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七、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审议意见,由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八、本工作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