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在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未发现公司在本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未发现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上述通知的规
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对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
方信息的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及深圳滇中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发生以下关联方交易未被及时识
别,未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
1、2015 年度控股子滇中供应链对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下属煤矿企业、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煤矿企业
发生关联交易额 16.2 亿元;
2、控股子公司滇中保理对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
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 24.4 亿元。
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有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我们发现:公司总经理冷天辉、副总经理徐蓬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就任,但因公司住所与业务经营地不同导致上述 2 位高管在报
告期内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我们已督促公司与上述 2 位高管尽快妥善
解决此事。
经检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发
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
度外部审计单位,在聘期内,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圆满完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我们对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度审计工作表示
认可,并同意董事会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审计。
六、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等有关文件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与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仍有
差距。报告期内,公司出现一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中对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控制制度未得到
有效执行,导致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
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生以下关联方交易未被及时识别,未履行相
关的审批和披露。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已完成整改,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会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监督力度,监督公司及各子
公司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七、《关于追认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追认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
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提供了相关资
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经过审阅,我们认为:此次对公司下属子公司
与关联方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追认及2016年日常关联
交易的预计,是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的举措,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下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为《2015 年度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洋(签署):
胡 钢(签署):
林 楠(签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