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9 证券简称:达意隆 公告编号:2016-042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5 月 10 日 14:30 起,会期约 2 小时;
(2)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
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于 2016 年 5 月 5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 23 号公司一号办公楼一楼会
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应选举非独立董事共 2 名,本
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共 2 名,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对以下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进行等额投票选举:
1.1 选举杜力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吴世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应选举独立董事共 2 名,本次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共 2 名,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对以下独立董事候选人进
行投票选举:
2.1 选举吴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陈健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
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参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 委托代理人凭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
券帐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持股凭
证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16 年 5
月 9 日 16:00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 登记时间:2016 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9 日(工作日 10:00—11:30, 14:00
—16:00)
6. 登记地点: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 23 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
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春燕
电话:020-62956848 传真:020-82266911
电子邮箱:lichunyan@tech-long.com
2. 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09】
2.投票简称:【达隆投票】
3.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
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
序:
(1)在投票当日,“达隆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表1
议案序号 议 案 名 称 对应申报价格
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 元
1.1 选举杜力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1 元
1.2 选举吴世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2 元
议案二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 元
2.1 选举吴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元
2.2 选举陈健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元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
人的选举票数。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表 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表决意见类型 委托数量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表 3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委托数量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股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股
… …
合计 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总数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议案序号 议 案 名 称 对应申报价格
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 元
1.1 选举杜力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1 元
1.2 选举吴世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2 元
议案二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 元
2.1 选举吴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元
2.2 选举陈健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元
(说明:在各选票栏中,“同意”用“O”表示,“反对”用“X”表示,“弃权”表示弃
权。)
委托人股东签名(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
注:1、此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若未填写投票指示的,则视同默认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若未填写有效期的,则视同默认为从委托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