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该预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所
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2015 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涉及接受劳务和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两方面,具体
情况为支付北京一轻环境保护中心环评验收服务费27,184.47元;以及关键管理
人员报酬7,721,350.65元。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
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签署了
合法有效协议及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权利义务均得到了适当
的履行,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且为
发行人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况;
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关联方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性较小、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性资金,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
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性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
提高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酬金确定方
式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在公司2015 年度审计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
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于雳、王洪福、杨晓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