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在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年报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经
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
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公司全
体股东有利,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
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并核查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
效的。
三、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
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
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该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通
过了解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认
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外部审计机构决议,并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激励
均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有利于调动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不包含对子公司担保)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
们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所属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额
3,000 万元。具体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艾能特(苏州)能源技术有
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3,000 万元担保。
经核查,上述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发展需要而发生的
担保事项,该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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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周定华
朱兆斌
袁文雄
签字日期: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