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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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宝新能源”或“公

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

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

公司在内的 9 名特定对象。其中,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宝新能源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

购的股份,并委托宝新能源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 8 名发行对象承诺:自宝新能源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

托宝新能源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上述认

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本保荐机构已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

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

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承诺: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

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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