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四五: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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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及《公司章程》的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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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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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

行。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3,000

万元以下;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应由总经理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应先经独立董事认可,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

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条 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3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

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3,000万元以下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5%之间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提出,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先经独立董事认

可,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日常

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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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

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

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

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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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措施如

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

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

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

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

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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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

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

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情形时,

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信息披露。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

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

和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

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关联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

第十九条 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

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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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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