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和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和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马永义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