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于2015年3月10日,经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自履职以来,
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任职以来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自任职以来至 2015 年末,科远股份以通讯方式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4 次,本人
均全部参加会议并对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按照相应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报告期内,本
人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没有对审议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形。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其中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
会 1 次,本人列席了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审议的议案发表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 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
方占用资金等情况;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担保余
额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1-
2、关于《科远股份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
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
做出的承诺以及公司的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科远股份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对《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提升,公司对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也相应增加,在充分考虑当地薪酬水平的条件下,公司本次提出的独立董事
津贴调整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
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
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刘红巧女士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刘红巧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刘红巧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红巧女士为公司
财务总监。
三、对公司现场检查及与公司相关各方的沟通情况
2015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
况;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
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2-
1、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
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ldcf317@sina.com
独立董事:李东
2016 年 4 月 2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