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远股份: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冬华)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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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远股份”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5 年度,科远股份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5 次,其中现场会议 1 次,通讯会议

4 次,本人均全部参加会议并对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按照相应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报告

期内,本人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没有对审议议案提出异议

的情形。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其中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

会 1 次,本人均列席会议,并对审议的议案发表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 2015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4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

方占用资金风险。我们将要求公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杜绝违规担保情况的发生。

2、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1-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体系和薪酬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以企业经营经济指标为基础,以年度经营计划及高管任务目标完

成情况为依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业绩考评,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各项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良

好,起到了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能有效

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关于《科远股份2014年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

承诺以及公司的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拟定的《科远股份2014年度分配预案》。

4、关于《科远股份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满足运营需要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且已基本覆盖

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环节,形成了较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及时发现和

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各

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对公

司的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客观、公正

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我们同意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6、《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名的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的

提名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提名李东先生、冯辕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7、关于《科远股份章程修正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长久的发展,因此同意《科远股份章程修正案》。

8、关于《科远股份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定的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

提下,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

稳定的分红政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科远股份未来三年(2015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9、关于修订《科远股份借款购房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有效缓解了员工的购房压力,实现了

员工的有效激励。为使该办法实现长期、有效激励,我们同意公司在借鉴第一期

管理办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对办法审批流程、借款总额等方面进行的修订,持

续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支持。

10、关于《科远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科远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

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公司员工

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可以

增强凝聚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科

远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在 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

方占用资金等情况;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担保余

-3-

额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科远股份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

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

做出的承诺以及公司的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科远股份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对《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提升,公司对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也相应增加,在充分考虑当地薪酬水平的条件下,公司本次提出的独立董事

津贴调整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

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

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刘红巧女士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刘红巧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刘红巧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红巧女士为公司

财务总监。

三、对公司现场检查及与公司相关各方的沟通情况

2015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

况;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4-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

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年度报告审计监督方面,2015年1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会同审计委员会其他

成员现场听取了审计机构项目负责人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的汇报,并

就需要关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了解和问询,并同意将经审计后的2014年财务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能够积极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运行及实施情况,参与审核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并对其所载财务信息

的客观性、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于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本人能够在审计过

程中适时督促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后及时召开会议审议,

确保了公司年报能最大程度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2、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

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sufechen@263.net

独立董事:陈冬华

2016 年 4 月 21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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