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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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

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

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内容: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所述,中华自行车公

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在重整计划中设置了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期望通

过资产重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截止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

引入重组方,仅保留自行车业务来保持重组方注入资产前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因此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强调事项

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董事会专项说明:

2012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

重整的申请。 2012 年 10 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

第 3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

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 号决定书,依法批

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3 年 11 月 5 日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6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2013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0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深中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深中华破产程序。

通过重整,公司沉重债务问题得以解决,净资产实现正值,自行车主营业务

得以保留并实现平稳发展。公司在重整计划中设置了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期望通

过资产重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是:净资

产评估值不低于 20 亿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目前,

公司尚未有重组方。公司将继续努力推进重组工作。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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