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
事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
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鹭燕医药”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就《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
自查表》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
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
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填制
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的内容进行了审慎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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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
自上市以来,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
制制度,并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内控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
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项管理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为基础,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
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资源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整个生产
经营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2016年2月4日,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募
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专户存储,分别存储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观音山支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天支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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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支行。截至2016年3月3日,鹭燕医药、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国信证券以及上述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2、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有效地遵守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有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的事项。
3、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保荐人通过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律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
司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4、其它
无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15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公司填写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
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保荐机构对该自查表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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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欧煦 范茂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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