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以下简称“上述议案”)进行了审
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事前认可并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办
公需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发表此独立意见。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强 王咏梅 徐仁和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