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5 年,我们作为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诚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报告期内,我们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谨慎、认真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
利,按时出席公司各次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现将 2015 年度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具体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 2015 年度董事会会议情况
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 2015 年度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15
年公司董事会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我们没有对公司 2015 年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
2015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表:
独立董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备注
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王志钢 5 1 4
黄伟民 5 1 4
龚朴 5 1 4
二、2015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5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报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1、2014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4 年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3、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二、关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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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审阅了年报审计计划,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经营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实地考察,
履行了与审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关注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
部委发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对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 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180,755,417.69
元 ,加上公司上年度未分配利润为-807,063,505.41 元,可供股东本年度分配的利润
为 -980,486,431.07 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因此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规定的,同意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更换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与大股东委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
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的要求,经董事会审计委员审核后提出,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拟更换承担公司年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改聘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华”)为 2015 年度公司审计
评估机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会计、资产评估、财税和
工程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中兴华各类业务资质齐全,是北京市发改委认定的六家政府
投资财务咨询机构之一; 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二十家司法鉴定审计机构之一;
是中央金融工委聘任的 15 家会计事务所之一;。常年为国有大型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包括上市公司)、以及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包括审计、验资、资产评
估、管理咨询、税务代理及咨询、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及
债务重组策划、会计服务、人员培训等多种优质的专业服务,并 为 政 府 部 门 承 担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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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专 项 资 金 审 查 , 对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作、架构的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的提高与完善等方面能够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并且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改聘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并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二)2015年中期报告对本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2015 年 10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为转让龙
视珠江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为盘活资产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龙视珠江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视珠江”)70%股权以协议价2000万元出售给上海觅舒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公司收回前期借给龙视珠江的2500万元股东借款。同时公司保留对
本次出售的龙视珠江70%股权的优先回购权。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
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凡须经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关联
交易等事项均进行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在公司年报审计
披露过程中履行了见面沟通职责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我们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了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
定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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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以上是我们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在新的一年里,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
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
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希望公司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向广大投资者做出回报。
独立董事:龚朴、王志钢 黄伟民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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