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报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报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5 年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3、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二、关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年报审计计划,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经营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实地考察,
履行了与审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关注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
部委发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对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127,121,382.41 元 ,加上公司上年度未分配利润为-980,486,431.07 元,可供股东
本年度分配的利润为-1,088,060,174.99 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
符合规定的,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审计服务的团队司情
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在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严格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
健全和实施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我们同意
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
六、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5
年度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龚朴、黄伟民、王志钢
二 0 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