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遵守职业道
德,按时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能够满
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意将《关于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吴梅生:
范健:
孙新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