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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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余春江、

何云霞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律师见

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科林环保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就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了相应决议。2016年4月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

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

新路425号科林环保科技园科林环保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

七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日通知了公司股东,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计 9 名,持股数共计 87,423,1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6%。其中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4、 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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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所律师认为,科林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余春江

何云霞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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