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服饰: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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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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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 3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 5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 6

第六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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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美

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 3 人组成,其中 1 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 3 年,可

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在监事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会印章由监事长负责保管。

监事长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可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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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内

容包括:

(一)监事会运作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

关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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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 1 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证

券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长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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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通知证券事务代表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长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

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长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

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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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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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指定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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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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