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简称:兴业证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海宜
保荐代表人:陈全 联系电话:021-38565622
保荐代表人:谢威 联系电话:021-38565622
申报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
件要求,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公司”或“发行人”)
配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满,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
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主要办公地址
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陈全
保荐代表人 陈全、谢威
联系电话 021-385656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89
注册资本 68,733.48 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 1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亦斌
2014 年报披露时间 2015 年 3 月 20 日
2015 年报披露时间 2016 年 4 月 23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71 号文《关于核准苏州新海
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向原股东
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21.2447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3.61 元,应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 47,006.69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1,758.04 万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 45,248.6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252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新海宜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
司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规范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
况。
3、定期对发行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三会运作情况;②信息披露情况;③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⑤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⑥经营状况。
4、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
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5、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就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
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提供了
必要的设施、场地和其他工作条件,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通知并咨询保
荐机构,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海宜本次配股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
之日在深圳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合规。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公告文件等,确认新海宜定期报告以
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披露及时。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71 号文《关于核准苏州新海
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向原股东
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21.2447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3.61 元,应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 47,006.69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1,758.04 万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 45,248.6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2523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过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
2014 年、2015 年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
容进行逐项对照,兴业证券认为,新海宜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已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二、其他申报事项
2015 年 10 月因保荐代表人刘茂锋工作变动,新海宜配股的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由刘茂锋、谢威变更为陈全、谢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配股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陈全
保荐代表人:谢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