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2016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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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并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
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
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公司认
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考虑公司发展并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
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于专用账户派生
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
立。
第八条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
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它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
本账户、其它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
银行借款等其它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或由其派生的定期
存款账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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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
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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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应依
据本制度及公司业务流程制订具体的募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由
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需经
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裁或总裁指定
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
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募集资金账户开设
网银转账功能的,应设置专用监管 U 盾,留存于证券部相关监管
人处;募集资金账户未开设网银转账功能的,应增加一位证券部
相关人员印鉴,便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取得保荐机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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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
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
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意
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
度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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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单次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
净额 2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2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1)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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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
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
资金总额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
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
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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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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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使用、
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两
部门一致行动可随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在鉴证报告披
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在收到核查报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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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帐
户资料。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
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
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当事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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