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泰诺: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9:52: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2016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1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并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

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

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公司认

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考虑公司发展并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

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于专用账户派生

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

立。

第八条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

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它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

本账户、其它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

银行借款等其它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或由其派生的定期

存款账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2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

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应依

据本制度及公司业务流程制订具体的募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由

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需经

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裁或总裁指定

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

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募集资金账户开设

网银转账功能的,应设置专用监管 U 盾,留存于证券部相关监管

人处;募集资金账户未开设网银转账功能的,应增加一位证券部

相关人员印鉴,便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取得保荐机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

4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

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

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意

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

度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单次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

净额 2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2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1)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

6

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

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

资金总额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

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

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

7

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8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使用、

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两

部门一致行动可随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在鉴证报告披

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在收到核查报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帐

户资料。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

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

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当事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数知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从短期技术面看,近期消息面一般,主力资金有介入迹象,短期呈现震荡趋势,市场关注意愿一般。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