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泰诺:内部审计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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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

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

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

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

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设内审负责人 1 名,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内审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

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营销、应收

账款管理、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费用成本、投资效益、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期货套期保值、

基建、技改预决算、科研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离任审计等。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对本公司具体特定项目进行审计,例如建立新的信息系统等。内部

审计负责鉴定项目的目标是否能实现,项目是否按计划有效的运行,并

从运行项目失败教训中总结经验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

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

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月每季度末

次月 10 日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三十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

料;

第三十五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

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

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

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十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第四十一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

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

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

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

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

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

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主任应在每年年度董事

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

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以

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的;

第五十三条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五十五条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五十六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五十七条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十条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十三条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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