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聘请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
1、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任职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职责确定;
3、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5万元(税后)。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外部聘任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其董事津贴由薪
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决定通过后执行,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岗位
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
(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照其所担任的工作岗
位领取岗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
构成。 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奖
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公司按月以现金
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
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
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
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三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第十五条 激励的主要原则是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
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
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批
的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奖励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